车辆逾期未年检,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020-04-28来源:3编辑:3


原告吴某某诉唐某某、朱某某、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唐某某,车辆在人保重庆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案中,原告吴某某小腿截肢,经鉴定为7级伤残,加上配置假肢及维修等费用,总计损失超过了1450000元,保险公司主张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年检有效期,未按时年检,并据此提出商业三者险免赔,一旦免赔事由成立,物流公司及唐某某将连带承担巨额赔偿。我所律师在接受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事故发生的过程后,提出事故车辆未年检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车辆性能良好,同时还主张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免责事由尽到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庭审中,我们举示了车辆性能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良好,车辆逾期未年检并未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意见,认定“车辆逾期未年检并不代表车辆本身不符合安全行使标准,且该车辆经鉴定机构综合性能检测,车辆各项安全系统未见异常,各项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即并未实际发生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车辆逾期未检验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已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应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此免除赔偿责任”。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1318.19元。